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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型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6.55K)

現實生活中會遇到很多借錢的行為,很多人都是通過向自己熟悉的人借錢,因為熟悉,所以覺得都相信對方,所以往往會將錢借給對方,有些甚至都沒有簽訂合同或者是借條就將錢借與對方。所以往往會有人就不還錢了。那麼借貸型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區別是怎麼樣的?

借貸型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借貸型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借貸型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是極易混淆的兩個概念。兩者的表現形式均為借貸。借款到期不能償還,有的是由於某種原因借款人沒有償還能力;有的卻是以“合法的民事行為為外衣”進行詐騙,非法佔有;二者混雜交錯,很難一眼識破。實踐中,有把民間借貸糾紛錯認為詐騙犯罪的、也有把詐騙犯罪當做民間借貸糾紛來處理的,正確把握二者的界限,對借款人和貸款人來說都很重要。

1、借貸型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最根本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借貸型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表現均為借貸到期不能還款,但到期不能還款的真實原因不同。概括講,前者為非法佔有,後者為因客觀事由無力償還。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借貸型詐騙案件的借款人出具借條只是一個表面形式,是實現非法佔有目的的詐騙手段。而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因借款不能償還而發生的糾紛,是合同糾紛的一種。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扔屬借貸糾紛,不構成借貸型詐騙罪。

2、借貸型詐騙與民間借貸中的欺騙在的欺騙程度上有所不同。

借貸型詐騙與民事借貸中的民事欺詐,雖然有許多方面相似,但在欺騙程度上是有所不同的。借貸型詐騙是詐騙罪中的一種,通常是“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欺騙貸款人,使貸款人產生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財產。借款人出具借條僅僅是為實現非法佔有目的的手段,根本沒打算兌現償還。而民事借貸中存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成分,是在借貸過程中存在的不實之處,欺騙程度限定在履行還款的前提下,一般是為有利於借到款,無非法佔有之目的。比如甲為擴大經營欲向乙借款,其擔心乙不會輕易借款,就編造了其親屬住院需要手術費的理由,在甲獲得資金買進裝置後一場大雨把裝置全部淹毀,導致甲無法歸還乙借款,實務中一般不認為甲構成詐騙罪,因為為了保持正常的生活和經濟發展,不得不容忍類似上述的民事欺詐行為。

3、注重綜合分析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表現。區分借貸型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關鍵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非法佔有目的”是一種主觀上的心理活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但主觀心理活動,或多或少都會在客觀上有所表現。通過綜合分析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表現,聽其言觀其行,從客觀行為事實上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行為人具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即“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打著借款的幌子借款不還,且數額較大,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認定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涉嫌借貸型詐騙犯罪。實務中,借貸型詐騙案件多發生在熟人、朋友之間,行為人利用刻意培養起來的所謂“信任”或“感情”,或編造虛假困難,或以高息利益為誘惑,騙取對方的信任,借款後或消失、或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還款。故,即便是存在借條,也不能排除構成詐騙犯罪;具體到某一個案件,需要結合借款人借款前、借款中、借款後的客觀行為表現,綜合分析之。如是前者,及時報案,通過公權力救濟途徑追回;如是後者,及時提起民事訴訟,通過依法判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借貸型詐騙罪與借貸糾紛其實二者是很像但是又不同的兩個概念的,首先雙方最大的區別就是借貸性詐騙罪的主觀上是故意的,是以非法的佔有為目的的,而民間借貸糾紛是因為到期沒有償還債務的能力,所以無法還款,二者是有區別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