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多種取得遺產的方式並存的情況下,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
(2)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並存的情況下,應按一定順序清償。首先清償具有優先權的債權,比如工人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用遺產進行了擔保的債權等;然後才能清償普通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這裡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這裡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這裡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在舊 社會形成的一夫 多妻家庭中,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之間形成扶養關係的,互有繼承權。
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係而發生。沒有扶養關係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時候也會繼承債務,需要用所繼承的遺產來償還債務。遺產繼承的方式有幾種,比如說遺囑繼承的方式,公正繼承的方式,以及法定繼承的方式等等,一般來說如果有公證遺囑的話,那麼首先優先的是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