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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找不到借款人

民間借貸 閱讀(2.54W)
民間借貸找不到借款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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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訴狀中,若借款人找不到,保人是否應還該借款

  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欠款或者無法找到借款人的,擔保人即應當承擔擔保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有如下區別:rn  1、有擔保人提供抵押物的,在債務人不能於清償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該抵押物的變現價值優先獲得清償。rn  2、有擔保人提供保證作為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擔保人負有代為向債權人清償的責任,這種情況下,應當以擔保人的所有財產承擔保證責任。rn  3、擔保人的責任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rn  《擔保法》rn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rn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rn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rn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rn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