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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中權責應該怎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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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是在現在市場經濟下經常出現的一種經營形式。合夥,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群體,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事情。在合夥中對於收益和債務的分配和承擔也是合夥需要明確的問題。本文針對這些問題詳細的解釋。

合夥中權責應該怎樣分配

1、合夥損益的分配

合夥利益的分配、虧損的分擔,有約定和法定兩種辦法。有合夥協議的按合夥協議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但是,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又協商不成的,根據法律規定辦理,即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第33條)。損益分配的時間由合夥人約定。

2、合夥債務的承擔與清償

合夥企業有於合夥人個人財產分離的合夥財產,合夥企業當然要承擔清償其債務的責任。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合夥企業的基本法律特徵。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兩種立法例:一是並存連帶主義,即合夥的債權人請求合夥清償債務或者請求合夥人清償合夥的債務,兩者沒有先後次序之分。這對合夥人來說,對合夥的債務承擔的是並存無限連帶責任。二是補充連帶主義,即合夥的債權人須先請求合夥清償合夥債務,對其不足部分才能請求合夥人清償。這對合夥人來說,對合夥的債務承擔的是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屬於後者,即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人如果是以個人財產出資參與合夥,則以個人財產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如果是以家庭財產出資參與合夥,則應以合夥人家庭共有財產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是以個人財產出資參與合夥,但將合夥盈餘份分配所得用於合夥人家庭成員的共同生活,則應先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不足部分則以合夥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於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第42條第1款)。

如果同時存在合夥債務於合夥人個人債務,當合夥與合夥人都處於資不抵債的情況時,如何確定清償這兩種債務的先後順序呢?對此,英美等國家採取了雙重優先原則,就是合夥人個人的債權人優先於個人的債權人從合夥財產中得到清償。換句話說,合夥的財產優先清償合夥的債務,合夥個人的財產優先清償個人的債務。這樣處理較為公平妥當,我國多數學者皆贊成此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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