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效力>

企業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合同效力 閱讀(2.64W)

一、企業借款合同的效力

企業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根據企業借款物件的不同,企業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要做具體的分析,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由於違反《貸款通則》規定而無效,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違法《合同法》的效力規定。

(一)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

1、企業向具有貸款主體資格的的金融機構的合法借貸行為有效。這種情況是指正常的工商業企業為了自身的業務發展而向銀行貸款的行為,銀行本身是從事金融業務的專門機構,企業的借款合同當然應當受到保護。

2、企業向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無效。銀行的內部機構和一些行政事務機構只有吸收儲蓄的只能,不能進行對外借貸。

(二)企業向其他非金融機構借款。

1、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規定,非金融機構不能從事資金借貸業務,儘管學術界對此有爭議,但是學理解釋畢竟還是屬於無權解釋,在司法實踐的認定中應當以相關機關的規定為準。

2、企業向個人借款行為。為了實現有效的金融管控措施,企業的工商借貸一般只能由具有合法資質的金融機構提供,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在《合同法》出臺受到承認,但是企業向個人的借貸行為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情況嚴重的可能會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企業借款合同無效應如何處理

企業借款合同在本質上屬於民事借貸合同,只是借貸合同的主體屬於商事主體,比一般的民事借貸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更龐大,那麼企業借款合同無效怎麼辦?

(一)企業借款合同無效的認定應以《合同法》的規定為準。在企業貸款合同無效的認定中,企業向銀行貸款從事違法經營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認定。

(二)企業借款合同無效認定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合同無效的認定依據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的出臺《貸款通則》,《合同法》、《民法通則》、《商業銀行法》,後者與前者的關係屬於上位法與下位法,一般法與特殊法的關係,下位法與上位法的規定不得衝突,違反上位法的規定無效,在上位法無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應適用下位法的規定。

(三)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後,借款的返還問題。由於違約責任的成立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合同無效後,雙方關於違約金和利息的規定由於主合同的無效而不發生應有的效力,但是借款方應當基於不當得利返還出借方的借款本金。

(四)合同無效後有過錯方的締約過失責任。一方為了締約而付出的必要費用應由有過錯一方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