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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出具借條有效嗎?

公司債務 閱讀(1.43W)

一、 分公司出具借條有效嗎?

分公司出具借條有效嗎?

分公司出具借條不一定有效,應當看是否獲得了總公司的同意,分公司一般不具備法人,所以是無法簽訂借條等合同條款的。但如果涉及到辦理了營業執照和法人系統的分公司,則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可以對外簽訂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就是並不一定需要蓋總公司公章,可以蓋分公司自己的公章。分公司的存在,就是為了幫總公司開拓市場,方便總公司的經營,並不是事事都需要過問總公司的,如果分公司連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都沒有,那就不符合總公司設立它的初衷了。

二、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係

(一)分公司與本公司之間是一種代理關係

實質上,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是代理的法律關係,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代理人。總公司授權了分公司在一定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事先審查其授權委託書,看看總公司是否有授權,授權的範圍又包不包括你們合同相議的。為了謹慎起見,也可以要求分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公章。

(二)超出總公司授權範圍簽訂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如果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的相對人沒有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事後才知道總公司並沒有授權或者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超過了授權範圍,合同也不會淪為無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可以請求總公司追認,得到總公司追認後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變為有效合同,相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總公司追認前,善意的合同相對人可以通知撤銷。

(三)沒有得到授權但適用表見代理的情形

分公司沒有得到總公司的代理權、超越總公司授權的範圍或者代理權被終止、被限制後,仍然對外訂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適用表見代理制度,該合同有效,主要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即總公司明知行為人,即分公司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2、分公司持有總公司公章訂立合同的;

3、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範圍不明的;

4、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已經終止或者已經限制了某些範圍,但是並沒有及時通知讓相對人知悉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分公司與其它公司或者單位個人簽訂了借條的情況,應當根據其是否具備法人資格來進行認定,如果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那麼分公司顯然是無權進行合同的訂立的,這時第三方可以要求加蓋總公司的印章來確定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