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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債權轉讓給公司

公司債務 閱讀(3.13W)
個人將債權轉讓給公司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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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個人或企業


個人所得稅法關於稅款入庫地點是按照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個人任職或受僱單位所在地、實際經營所在地、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等的順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的納稅地點是個特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第三條規定,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

因此,居民個人將其股權轉讓給個人或企業,其納稅地點應該是發生股權變更的企業所在地。

如果轉讓方是境外個人呢?首先依據股權轉讓人所在國與我國的稅收協定相關條款規定,明確中國稅務機關擁有對該筆所得的徵稅權,如果我國有徵稅權,則該筆稅款入庫地點依然為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