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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是形成權嗎

個人債務 閱讀(4.78K)
債權人撤銷權是形成權嗎
一、債權人的撤銷權不屬於形成權,而是一種綜合性的權利。
關於撤銷權的性質,有請求權說、形成權說、責任說、折衷說等不同的學說。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與消滅的權利。但是債權人的撤銷權不屬於形成權,而是一種綜合性的權利。
二、債權人的撤銷權不屬於形成權,屬於綜合性權利的理由。
債權人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並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