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個人債務>

出現債務糾紛後去哪裡提起訴訟

個人債務 閱讀(1.27W)

我國法律對各種案件的法院管轄規定的十分清楚,人們在打官司的時候,必須要找對法院,否則案件可能就不會被受理,這樣就會耽誤當事人的時間,很容易導致超過訴訟時效,最終案件不被任何法院受理。那麼,在實踐中,出現出現債務糾紛後一般是去哪提起訴訟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你具體答案。

出現債務糾紛後去哪裡提起訴訟

一、出現債務糾紛後去哪提起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日後發生爭議糾紛,爭取並註明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案件。也可以事後補救。即發生合同糾紛後的協商調解中,可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法院管轄地,以防在協議執行不了時,能向有利於自己的法院提出訴訟。

二、打債務糾紛官司要哪些證據

1、原告(債權人)應提供: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2、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1)從書面證據上講,當事人應考慮合同、借據、公證書和發票等書證。根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證據材料為複製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就證人證言來講,當事人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並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於法院庭審的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確認借貸關係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為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證明。可見,證人的證據效力也是當事人能否勝訴的關鍵。

(3)當事人還應注意,所訴的債務糾紛案件是否涉及到有關部門的技術鑑定結論、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等,這些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也應向法庭提供。

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由於當事人對我國的有關案件管轄的法律不是很瞭解而找錯了法院,致使案件不被受理,最後使自己遭受損失的情況。由此可見,在有訴訟追討欠債的想法時,一定要先搞清楚法律中的訴訟時效規定,另外要想獲得有利的判決,自然也離不開證據的提供,而這就需要當事人自己有意識來收集證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