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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包含著兩種形態,一是全部轉讓,二是部分轉讓。債權讓與別名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係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於第三人享有的現象。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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