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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欠條利息不能超過多少?

個人債務 閱讀(2.39W)

一、寫欠條利息不能超過多少

寫欠條利息不能超過多少?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按前述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欠條沒有約定利息怎麼辦

首先,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680條第2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由此可見,個人之間的借款原則上是無償的,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才應當支付利息。

其次,我國《民法典》第676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在書寫欠條的時候,是否約定利息,當事人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法律上面並未強制要求只要寫了欠條,就必須要在其中協商利息。若沒有約定利息或者約定的不清楚,這樣的情況下,往往都是按照無償借貸進行處理的,也就是並不需要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