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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擔保人的責任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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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擔保人的責任需要根據雙方之間的約定來確定責任的範圍,有些情形下需要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有些情形下需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具體的責任範圍需要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來確定。下面,你不是本站小編為您解答借條擔保人的責任範圍的內容。

借條擔保人的責任範圍有哪些?

借條擔保人的責任範圍有哪些?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範圍的具體規定。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一般情形下還是需要區分兩種責任,一種是一般保證責任,另一種是連帶保證責任。具體需要承擔哪一種形式的責任需要根據雙方之間約定的內容。如果您對於債權擔保方面的內容不瞭解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