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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限制高消費後怎麼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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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限制高消費後怎麼可以取消?

法院限制高消費後怎麼可以取消?

兩種辦法: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就可以取消限制。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經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該《規定》共11條,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二、相關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

(一) 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 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 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一) 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二) 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三) 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四) 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