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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自己可以貸款嗎

個人債務 閱讀(3.01W)

一、運營管理

網貸自己可以貸款嗎

1、賬戶監管

P2P平臺出現跑路和詐騙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中間資金賬戶缺乏監管,P2P平臺擁有中間賬戶資金的調配權。

中間資金賬戶的開設是為了交易核實與過賬,其設立是P2P平臺的必要組成部分。但是目前國內網貸平臺中間資金賬戶普遍處於監管真空狀態,資金的調配權仍然在平臺手裡。若是對時間差和條款沒有嚴格控制,"捲款跑路,挪作他用"等中間賬戶資金沉澱引起的道德風險極大。

因此,中間資金賬戶通過監管資金流的來源、託管、結算、歸屬,詳細分析信貸活動實際參與各方的作用,以及對中間資金賬戶進行"專戶專款專用"監控,可以避免P2P網貸平臺介入非法集資或者商業詐騙的可能性,也利於相關部門進行社會融資統計和監測分析。

國內P2P網貸平臺普遍在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開設中間資金賬戶,實現中間的轉賬結算。而資金託管方的普遍態度是允許開戶,但不承諾監管。監管部門或許可以考慮指定託管機構對中間資金賬戶進行專營專管,使平臺本身只能檢視賬戶明細,而不能隨意呼叫資金。此外,成立專業的認證機構對獨立於P2P平臺的資金安全進行認證也可以嘗試。

2、政策監管

由於P2P網貸在我國尚屬新興產業,因此國家尚沒有對其有針對性進行監管。毋庸置疑的是,P2P網貸業務對解決中小微企業的資金問題是有幫助的,作為民間借貸的一種,儘管貸款成本較高,但資金到賬時間快、貸款門檻相對銀行更低都是企業選擇的原因,特別對解決短期臨時性資金週轉有很大意義。

3、法律法規

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絡、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二、網貸可以自己貸款

網貸的一切認證、記賬、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過網路完成,借貸雙方足不出戶即可實現借貸目的,而且一般額度都不高,無抵押。對借貸雙方都是很便利的。

與傳統貸款方式相比,網貸完全是無抵押貸款。並且,央行一再明確:年複合利率超過銀行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護。也增加了網貸的高風險性(一般是銀行利率的7倍甚至更高)。

網貸平臺固有資本較小,無法承擔大額的擔保,一旦出現大額貸款問題,很難得到解決。而且有些借款者也是出於行騙的目的進行貸款,而貸款平臺建立者有些目的也並不單純,攜款逃的案例屢有發生。

答案是肯定的。作為一種新的投資手段,與傳統的銀行存款、信託、理財產品相比有獨特的優勢。社會應該對此創新金融要有全新認識的同時,也要求行業、政府等相關部門對網貸行業進行適度的監管,這樣才能保障公民利益,也能促進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