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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中能否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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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合同中能否約定違約金?

民間借貸合同中能否約定違約金?

民間借貸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民間借貸能否約定違約金,對此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法院處理這類案件時往往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持肯定意見的認為,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在借貸中約定違約金,那麼這就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範圍,應當承認其具有法律效力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而該規定並不含有關於借款人逾期未還款應當支付違約金,因此,出借人的損失只能是利息損失。

二、違約金應約定多少?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規定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由於民間借貸中產生糾紛的情況比較多,尤其是出現違約的情況,因此法律意識較強的當事人,在進行民間借貸簽訂相關合同的時候,就會在違約金方面做出協商約定。一旦有違約行為出現,則違約一方就需要實際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民間借貸合同約定違約金這是可以的。不過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約定才行。

同樣根據《審理借貸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

相關法律知識:

《審理借貸意見》

1、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

三、違約金的效力如何認定?

要確定民間借貸違約金的效力,必須要對違約金的性質即違約金是補償性還是懲罰性,進行分析。

《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該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該規定體現了違約金數額和實際損失相匹配的理念,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特徵。同時,該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這體現了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性質規定是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

我國立法對違約金雙重屬性的折中認可,決定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合法性,並且允許當事人約定懲罰性的違約金。

實踐中,多數法院也對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效力予以承認。因此,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

因此民間借貸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設定,同時在約定違約金要主要在法律的範圍之內,金額不要超過法律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的約定違約金還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