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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對已經生效有效力麼?

夫妻債務 閱讀(1.8W)

一、新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對已經生效判決有效力麼?

新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對已經生效有效力麼?

若已經判決並生效,不適用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能夠證明夫妻之間有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離婚債務如何分割?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的時候,共同財產要分割,而家庭生活發生的債務也應該清償,第三方有權對離婚雙方主張債務。對於已經生效的判決,關於共同債務的新司法解釋是不適用的。確定共同債務的範圍是很重要的一補,屬於個人婚前債務的,還是應該本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