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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借款是不是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 閱讀(1.23W)

在很多人的眼裡,夫妻是一個整體,可其實我們知道,夫妻也並都是天天黏在一起,他們也會有各種的空間、各自的社交,也就是因為這個原因,常常會出現夫妻一方對外借款,另一方直到被討債的時候才知道的情況。那麼,夫妻一方的借款是不是共同債務?簡單來說,一方借款是否是共同債務?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闡明。

夫妻一方的借款是不是共同債務

一、夫妻一方的借款是不是共同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應認定為: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二、一方借款是否是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

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

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

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您對夫妻債務應該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遇到了夫妻債務糾紛不知道該怎麼辦,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有關債權債務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專業的律師幫您具體分下一下,快、有效的解決您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