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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離婚債權債務應當怎樣承擔

夫妻債務 閱讀(7.64K)

一、最高法離婚債權債務應當怎樣承擔?

最高法離婚債權債務應當怎樣承擔

1、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新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司法解釋,明確夫妻雙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法院將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該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共3條,以下為該解釋的具體內容: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離婚債務的定性及處理對策

1、要妥善處理好離婚債務,首先要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既然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對債務的承擔就具有不可分性,夫妻應共同承擔這些債務的民事責任。

2、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舉債時間是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雙方具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且夫妻雙方共同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3)舉債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從事合法經營活動。

(4)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生活所需負債務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超過家庭日常所需,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主張的,人民法院不予批准,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家庭生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債務互負連帶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