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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還要承擔債務嗎

夫妻債務 閱讀(2.47W)
離婚後還要承擔債務嗎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於具體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需結合最新的司法解釋,如依法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如果在借款時是由夫妻兩人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進行了追認,那麼該債務就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該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所以,即使借款時只有夫妻一方簽名,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且債權人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的,也會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