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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後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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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後的債務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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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後債務是共同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一般情況下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

綜上,可以知道即使是產生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也不能完全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務。比如,一方在婚後借錢用於非法活動,如賭博,那麼這樣的債務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債務對待。再者,如果是在結婚之後,一方借錢並未經過另一方同意簽字,而事後另一方也沒有追認,借的錢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並且金額也不在合理範圍內的,那麼也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