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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 閱讀(1.83W)
如何判斷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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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通常表現為:

1、夫妻雙方共同欠下的債務;

2、夫妻一方以自己個人名義欠下的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欠下的為他人擔保的債務、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等債務,並非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因而不屬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是特定的,個人擔保債務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與生產經營所形成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此外,個人名義擔保的債務,依法不宜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從立法本意來看,該規定是僅針對個人以自己名義為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而言的,比如以個人名義的借款、以個人名義欠下的貨款等等,以個人名義間接欠下的債務(如因繼承遺產而繼承的債務、因主債務人沒有還款導致的擔保債務)均不宜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