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父母出資
8、如果一方父母婚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名下,結婚後在離婚時該房屋所有權歸誰?
歸出資人子女。這完完全全是婚前個人財產啊。
9、如果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人配偶或雙方名下,離婚時該房屋所有權歸誰呢?
此時為夫妻共同財產。就是你把房產作為標的贈與了對方。
10、婚前一方或雙方父母部分出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或個人名下,離婚時該房屋所有權歸誰?
父母的出資額視為對子女的贈與,不影響房屋的產權歸屬。
婚後買房
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
11、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此為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12、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3、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並非投資經營行為,屬於一方婚前財產的轉化,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14、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