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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怎麼區分

夫妻債務 閱讀(8.59K)

夫妻之間存在經濟上的聯合,對很多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同樣,債務也是如此。當然,除了共同債務外,還都有個人債務,那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如何區分?此外,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下面我們一起進行具體瞭解。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怎麼區分

一、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怎麼區分

1、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專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如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2、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者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者贈予合同而帶來的債務為接受遺囑或者贈予一方的個人債務;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共同構成夫妻債務,在離婚的時候,對夫妻債務的劃分是很重要的,債務的性質不同,那麼實際的承擔主體也就是不同的。具體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哪些又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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