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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怎麼劃分?

夫妻債務 閱讀(1.72W)

離婚率越來越高的今天,離婚所帶來的一些附加社會問題也漸漸出現。夫妻離婚後的債務問題也是其中一個焦點,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法律法規呢?夫妻共同債務糾紛與個人債務糾紛如何劃分?下面本站將為您詳細分析。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怎麼劃分?

一、法律規定

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和清償原則的法條有:

(1)《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1條,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第17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3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二、法律分析

依第二項中所列法條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2)、因共同或者一方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參加學習培訓、參與正常社交所負的債務;(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5)、因贍養對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認定的原則和規律是:上述債務範圍,只要是合法債務,系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所欠,均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清償。但下列情況應當作為一方個人債務來認定:

情況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情況2,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情況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情況4,債權人不能證明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

情況5,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情況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正當、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等所負的債務;

情況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實施犯罪、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情況8,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夫妻畢竟是一個利益共同體,不管是如何去解決問題都是不利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和諧的婚姻才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最好方式。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怎麼辦呢?詳情請諮詢本站,我們將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