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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債務是否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 閱讀(2.12W)
買賣債務是否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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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一般情況下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

綜上,可以知道即使是產生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也不能完全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務。比如,一方在婚後借錢用於非法活動,如賭博,那麼這樣的債務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債務對待。再者,如果是在結婚之後,一方借錢並未經過另一方同意簽字,而事後另一方也沒有追認,借的錢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並且金額也不在合理範圍內的,那麼也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