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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的對外債務誰來承擔

夫妻債務 閱讀(1.47W)

一、離婚夫妻的對外債務誰來承擔

離婚夫妻的對外債務誰來承擔

一方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具體情況分為三種: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時對債務的約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一方償還全部債務後,有權要求另一方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二、夫妻債務應該由誰償還

提到夫妻共同債務就必然要區分夫妻個人債務。那麼如何證明某一項債務是夫妻一方單獨所負的呢?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且用於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或者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繫個人獨自所借及用於其個人使用。要注意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實踐中,若雙方在離婚時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清償之後可以向對方追償。但就離婚夫妻的對外債務進行了約定的話,此時該約定也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