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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夫妻之間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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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夫妻之間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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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夫妻之間的債務怎樣劃分

夫妻共同債務是雙方或一方為 共同共活需要 所負的債務。一般來說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婚前負債, 但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

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一方借債,另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為支付一方或者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及正常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等等。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3. 夫妻雙方約定婚內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該債務屬於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4.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或者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配偶沒有還款義務。

5.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親朋所負的債務。

6.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此外,一方為滿足私慾而揮霍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因並沒有使家庭受益的侵權行為所負之債及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活動所生之債均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