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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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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一、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對夫妻債務的規定如下:

1、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從夫妻個人所得財產償還。

二、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產的財產,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而繼承分得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分得的債務也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如果生產經營的收益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所欠第三人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但是如果該債務不是用於家庭的生產生活,只是個人原因所負的,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其中一方所負的債務應當按照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處理。所負債務為日常生活、教養子女以及贍養老人的都應該視為夫妻的共同債務。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債務所負債務有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