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抵押擔保>

股權質押貸款的問題有哪些

抵押擔保 閱讀(1.51W)

一、股權質押貸款的問題

股權質押貸款的問題有哪些

訂立股權質押貸款合同時,出質人和貸款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在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出質人未受清償時,股權轉移為貸款人所有。

質權人應注意審查出質人的主體資格:

出質人如為自然人,應提供有關身份的證明;

出質人如為法人,應提供營業執照及其它有關檔案,並須有法人股東會同意股權出質的決議;

質權人應認真分析處置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考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正常;

企業貸款卡信用記錄查詢;

企業的納稅情況調查;

分析企業財務狀況,要求企業提供審計報告、財務報表,核實企業的資產規模、負債情況;核實企業所有者權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

核實企業的銀行對賬單及個人銀行卡流水單,考察企業每個月是否有比較穩定的現金流;

加強對公司質押股權的價值監控。涉及上市公司股權的,要跟蹤證券市場行情,分析質押股票的風險和價值,設定警戒線,切實防範風險。

質權人應謹慎選擇出質股權:

股權的選擇應以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通性較好為原則;

應注意出質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瑕疵,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認繳出資額;

應注意出質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到位(違約)的瑕疵,即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

建議質權人與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簽訂協議約定以下內容:

在質押期間發生對外擔保等可能影響到質權人權益的行為時,應事先徵得質權人的書面同意;

對發生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響質押權利實現的行為前應書面告知質權人,並確保質押權利不受損害;

要求質押標的所在企業每月向質權人提供財務報表等資料及配合質權人對出質股權進行監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二、股權質押貸款流程

1、股權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向貸款機構申請質押貸款,並提供相應的貸款資料。

2、股權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和貸款人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簽訂“貸款合同”;出質人和貸款人雙方應以書面形式訂立“股權質押合同”;股權質押合同可以單獨訂立,也可以是貸款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3、股權質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股權質押貸款當事人須憑股權質押合同到股權出質登記機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並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股權交由股權出質登記機構保管。

注:股權出質登記機構應向出質人出具《股權質押登記證明書》。股權質押期間產生的紅股和分配的現金股息的歸屬由質押合同約定。債務履行期滿前,出質人和質權人均不得處理紅股和現金股息,應委託股權出質登記機構保管,現金股息由股權出質登記機構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付。

4、貸款機構根據貸款合同和《股權質押登記證明書》辦理髮放貸款。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股權質押貸款的問題”的解答。股權質押後質押者雖然可以持有股份,但是不可以作為股東參與到公司的日常執行中來,他只能將股份當成一種財產,而不是一項權力。雙方進行股權質押一定要嚴格遵守相關流程,這樣才能讓貸款更具有法律效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陽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