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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債權的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抵押擔保 閱讀(2.03W)

債權保全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或為其他行為致使其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及債權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債務人的行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行使一定的權利,以排除對債權的危害,保障債權的實現。作為拯救債權效力之乏力的制度,債權保全是指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該涵義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法律賦予債權人這兩種權利目的在於恢復債務人一般擔保財產的資力,以確保債權獲得清償。債權保全是一種請求權的保全措施,債權的實現與否還不知道,所以僅僅是保全他的請求權。財產保全是對所有權的保全,這種權力是現實的權利而不是請求權。

到期債權的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這裡有兩層含義:一是債務人所實際佔有和支配的貨幣和物資,客觀上不能滿足或不足以滿足保全請求;二是債務人雖然有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這些資產雖能查封,但變賣時可能無人願買或者為了使債務人能維持正常生活或生產必需,又不宜拍賣或變賣其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的,均可理解為不能滿足保全請求。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債權,而且其債權是已到清償期。對於尚未到期的債權,因處於不確定狀態,若此時便進行債權保全,依據不足,對債務人也顯示公平。所謂對待給付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互相有給付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債權債務關係不確定,不宜對債務人債權採取保全措施。

3、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真實、合法。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不真實、不合法或者全部無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4、應由債權人提出申請。如果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則不能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這樣,不僅能防止債務人消極地行使債權,而且能防止少數法院濫用債權保全措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債權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時候,如果債務人有到期的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到期的債權進行保全,這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重要手段。債權保全範圍限於債權人的請求,不得超過債務人的債權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