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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的股權可以保全嗎

抵押擔保 閱讀(2.7W)

一、質押的股權可以保全嗎

質押的股權可以保全嗎

從規定來看,如果質權人的利益在存在可見減少情況下,並且是合理的,不是自己主觀臆測的,且足以損害質權的權利時,在這個時候質權人對所質押的股權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保權權。也就是說質押的股權是可以保全的。

由此條規定可以看出質押的股權是可以保全的。所以在質權人權益受到損害前提下,可以行駛該項權力。

二、質權人的效力

1、質權保全權。

質權保全權,又被稱為預行拍賣質物權。是指因質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質權人的權利時,質權人得預行處分質物,以所得價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代充質物。對股權質權,因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使股權價值易受市場行情和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而發生較大變化,尤其對股票,此傾向更甚。所以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保全權,對確保其債權的安全極為重要。

2、物上代位權。

因出質股權滅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賠償金或代替物時,質權及於該賠償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規定,質權人對債務人因其質物的出賣、租賃、滅失或者毀損而它受的金錢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質權。日本《商法》第208條規定,“股份的銷除、合併、分割、轉換或收買時,以原股份為標的的質權,破在於因銷除、合併、分割、轉換或收買,股東應得的金錢或股份上。”我國《擔保法》第73條規定,質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3、優先受償權。

質權人可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受償。這是質權人最重要的權利。這種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第一,質權人就出質股權之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第二,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優先受清償。從理論上講,質權以交付佔有為設立要件,這就排除了出質人再就質物設立質權的可能性,但依外國的立法例,質物的移轉佔有,不以現實交付為限,而允許簡易交付、指示交付,這些變相佔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以上質權成為可能。

三、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對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和執行過程中,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以下均簡稱股權)等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第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作為債權人,如有償還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對其股權採取凍結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已對股權採取凍結保全措施的,股權持有人、所有權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對股權的凍結”。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的財產,應當以申請人請求保全的財產價值數額及相關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出申請保全的數額。

被保全財產上附有抵押、質押或其他優先權的,應當保全的財產價值為享有上述優先權的債權總額與請求保全的價值之和。

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如果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在限期內提供了方便執行的其他財產,應當首先執行其他財產。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方可執行股權。

本規定所稱可供方便執行的其他財產,是指存款、現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執行股權,必須進行拍賣。

股權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以股權向債權人質押的,人民法院執行時也應當通過拍賣方式進行,不得直接將股權執行給債權人。

以上就是關於質押的股權可以保全嗎的相關資料,股權質押保全權有著嚴格的規定,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力,所以質押的股權可以保全這是對質權人利益在法律上一個最大的保護,如果質權人在合理的情況下預見自己的權益受損,可以最大程度行使自己的這個權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廈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