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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不能抵押的型別

抵押擔保 閱讀(3.19W)
不動產不能抵押的型別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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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動產不可以抵押

不動產作為抵押物比起其他抵押物來說,更讓人能夠接受,但並不是說所有的不動產都能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擔保。因為不動產的種類較多,每一種類的不動產因其不同的法律關係都有其特殊性,所以在遇到不動產抵押的情況時,一定要區別對待,謹慎處理。

以下就是一些不能作為抵押物的不動產:

1、學校、醫院、國家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業的不動產。

2、軍隊的房地產(一般是不能作為抵押物的)。

3、產權關係不清的房地產。

4、有產權糾紛的房地產。

5、由國家計劃即將拆遷的房地產。

6、違章建築,或未經國家規劃部門和建設部門批准私自建設的建築物等。

7、在未獲全部共有人書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產。

8、沒有地上建築物的農村集體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過抵押但未經前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房地產也不能重複抵押。

10、被法院或國家司法機關裁定予以凍結、扣押、監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上述十類不動產都屬於不能作為抵押物的不動產,這類不動產即使在抵押雙方簽了抵押合同,也辦不了抵押登記手續,所以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