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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追償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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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追償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擔保追償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有著嚴格的法律依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二、擔保法對擔保人追償權的相關規定

根據擔保法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法解釋20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擔保法解釋21條規定: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擔保法解釋42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擔保法解釋43條規定: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於主債權範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原本夫妻共同債務就應該由夫妻兩個人共同償還,但有很多的老賴就是通過離婚或者其他各種各樣的方法拒絕償還所欠債務,在侵犯到了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會影響到擔保人的合法權益。可在正常情況下,夫妻之間的債務當然不能由擔保人來買單,只不過是擔保人遇到某些老賴的話,肯定是要為自己的擔保行為付出一定代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