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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與抵押權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擔保 閱讀(2.42W)

有的人為了給生意籌集資金,會將名下的房產抵押出去,從金額機構或者個人那裡拿到一筆貸款。雙方建立借貸關係後,債權人就享有抵押權,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導致違約後,債權人有權處置抵押物。那麼,質權與抵押權的區別是什麼?小編通過下面這篇文章告訴大家。

質權與抵押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質權與抵押權的區別是什麼?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登出登記即意味著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質權的成立與保持則與抵押權不同。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佔有於債權人,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蔘質物佔有的繼續也是保持質權的條件,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佔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2、標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利。抵押權一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為區別。

二、質權的特點包括哪些?

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請求權。質權獨有的特徵是:

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權人佔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佔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佔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注意:質押與抵押的最根本的區別是是否轉移佔有。質押為轉移佔有的擔保物權,而抵押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

質押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所佔有的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綜上所述,抵押權的成立以雙方辦理抵押登記為條件,而質權必須要債務人轉移抵押物,同時,抵押權物件是動產,而質權是針對除了動產之外的其它財產權利的,比如智慧財產權、債權等。這些就是質權與抵押權的區別。擁有抵押權的一方,在對方違約後可以行使該項權利,對抵押物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