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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擔保抵押車輛

抵押擔保 閱讀(1.46W)
搶劫擔保抵押車輛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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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未還抵押車輛被搶走


眾所周知,民間借貸存在較多風險,所以很多債權人會要求債務人將抵押物抵押給擔保公司才願意放款。但是,如果出現債務人逾期未還款的情況,那麼已經替債務人將錢還給債權人的擔保公司是否有權強行控制抵押物呢?

根據法院受理的抵押擔保糾紛,大多法院的判決顯示:法院認為債務人被催收並未還款的,擔保公司有權採取適當措施控制、保全抵押物。把車抵押擔保公司向第三方借款,法律上要求簽訂一份《保證借款合同》或者《擔保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由哪個擔保公司為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擔保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後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另外,有些或許還要與擔保公司簽訂《反擔保合同》,約定為確保擔保公司追償權的實現,由債務人提供的車輛作為反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擔保公司享有對抵押物狀況進行監管的權利。

擔保公司如果催款未果,必要時可強行拖車,該做法有法律依據。車輛辦理抵押登記後,債務人仍然實際佔有使用、隨時可以轉移,給債權人實現擔保物權設定了巨大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以車輛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在債務人逾期未還款後即採取措施強行委託他人將汽車控制以實現擔保物權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