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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額度是多少

抵押擔保 閱讀(1.13W)

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額度是多少?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額度是多少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額度沒有限制,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單筆對外擔保如超過上市公司的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物件提供的擔保,均需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上市公司不得為任何非法人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需要經過股東大會審議的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物件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5、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6、連續12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7、連續12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創業板是3000萬元);

三、對擔保方式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額度是沒有限制的,不過,證券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明確規定,作為上市公司,不能為非法人單位或者是個人提供擔保,雖然擔保額度沒有限制,但擔保額度越大,上市公司要承擔的風險也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