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抵押擔保>

企業不動產擔保權可以取消嗎

抵押擔保 閱讀(6.08K)

一、企業不動產擔保權可以取消嗎

企業不動產擔保權可以取消嗎

企業不動產擔保權是可以取消的,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取消。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持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消滅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請抵押權登出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二、不動產抵押期限是多長時間?

所謂抵押期限是指根據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抵押權人能夠行使抵押權的有效期間,即抵押權有效存續期間。抵押期限對抵押權產生作用,突出表現在時效的有關規定是否適用於抵押權,此點在理論上歷來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肯定說,時效之適用客體為一切民事權利,抵押權當包含其中,而否定說則認為,時效僅對於請求權適用,物權請求權可以作為時效客體,但物權本身則不能適用時效的規定。

我國《擔保法》第52條明確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民法通則中規定有訴訟時效,該時效只適用於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請求權,因而抵押權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但是,對於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時,從法理上講我們的法律應當借鑑上述國家的立法對抵押權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從這一考慮出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由此可見,該條款一方面肯定了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也對主債權在消滅時效過後抵押權的行使給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才會予以支援。

不動產的擔保需要自己按照有關法律要求進行問題的直接的介入,但是更多的還是需要自己理性的分辨,一旦自己的問題解決存在以外,自己應該學會充分的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進而保障自己的事情解決不會失去有關的法律限定,確保自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