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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追认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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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追认期限是多久?

无权代理追认期限是多久?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因此,无权代理的追认期限是自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

被代理人可以自行主动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也可以在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后一个月内进行追认,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未明确表示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追认也可以否认,但为了防止被代理人无限期地拖延追认,使狭义无权代理长期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应当对代理人的追认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关于追认权的行使期限,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相对人已行使催告权;另一种情况是相对人未行使催告权。

二、无权代理撤销权期限是多久?

对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了两层意思:

(1)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否则过了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

(2)如果债权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在前一规定不能适用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层意思。关于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质问题,因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对于形成权的行使期间通常一般是规定其为除斥期间,因此,五年是一个不变期间,而一年本身也是一个不变期间,只不过五年与一年的期间起算点有异。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财产处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起算。

无权代理的追认期限是一个月,从收到相对人的催告之日开始计算。无权代理的撤销期限有两层意思,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一年内都可以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之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取消。债权人由于自己意志之外的原因,不知道撤销事由发生,撤销权可以延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