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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转租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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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转租怎样处罚
《公共租赁住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屋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屋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屋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承租人有转租行为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屋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屋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且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屋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屋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