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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质权的受偿能否约定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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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和质权的受偿能否约定顺序?

抵押权和质权的受偿能否约定顺序?

抵押权和质权的受偿,无法约定顺序,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另外,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由此可知,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根据以上分析,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二、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认定和处理,需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处理,对于抵押和质押的相关事项,还需要由相关部门来进行审查认定,必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另外对受偿的具体顺序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