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寧波市信息公開規定,根據《寧波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有關條例:
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範和規劃方面
1.市人民政府規章及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2.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3.本行政區域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城鄉空間規劃和區域規劃。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其處理情況;
2.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4.土地供應、房地產交易情況;
5.為民辦實事的工程建設、管理等情況;
6.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設和分配等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城鄉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的條件、程序和中標的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的依據、標準、範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
2.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採購的方式、採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3.政府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4.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5.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6.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四)政府機構、工作目標和人事方面
1.行政機關的機構職責、辦公地址、聯繫方式、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期限、監督救濟途徑等情況;
2.行政機關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
3.行政機關的年度工作目標及其執行情況;
4.行政機關負責人人事任免情況;
5.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和期限,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以及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的情況;
(六)環境保護、公共衞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監督檢查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其他政府信息。
《寧波市信息公開規定》公開的內容有一般涉及到該市的管理方面或者是與公眾緊密相關的,那麼應該進行公示。同時在政府對於公共資金的使用情況,也應該進行公示,並且接受大眾的監督。並且對於行政機關的任職人員,也應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