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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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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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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轉存在的問題主要在於什麼?

根據規定宅基地流轉存在的問題如下:
宅基地使用權是在保有集體土地所有制基礎之上,為農民建造方便而創建的一種用益物權。自建國至今,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一直採取禁止性規定。隨着農村經濟的發展以及城鎮化的進程,現實中存在大量宅基地使用權的隱性流轉。迫切呼喚理論界及實務界能夠對此作出合理的解釋,彌補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制度方面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