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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税率計算徵收。第七條規定,土地增值税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税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税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税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税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税率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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