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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的批准程序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收土地等方案;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5、徵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二)徵地的實施程序1、發佈徵地公告;2、辦理徵地補償登記;3、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4、確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5、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6、土地交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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