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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土地使用權印花税是多少?

土地承包 閲讀(3.34W)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印花税是多少?

轉讓土地使用權印花税是多少?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

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同時我們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當我們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税依據,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繳納。

(二)印花税

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税依據,按5‰的税率徵收印花税。

(三)契税

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成交價格為計税依據,以3%税率徵收契税。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1、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2、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當事人一方以雙方之間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3、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4、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5、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並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6、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土地使用税會根據土地的具體類型以及土地的具體面積來計算同時也是需要繳納一定的契税和印花税,我國土地的使用權都是屬於國家所有的,那麼任何的企業和公民都只是擁有國家土地的使用權並非是所有權,如果要使用國家土地時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