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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幣補償:1、市場評估價。2、商品房交易均價。3、重置價。二、產權置換:1、異地安置。2、回遷安置。三、結合型補償: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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