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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計算方式主要有哪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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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計算方式主要有哪三種?
律師解析:徵地拆遷中,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店鋪拆遷,承租人的補償包括:
1、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
2、停產停業損失,以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既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損失;
3、拆遷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4、基於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拆遷中承租人的權利有:
(1)在拆遷租賃房屋時,有權利要求出租人與拆遷人之間簽訂產權調換拆遷協議;
(2)在拆遷人與產權人之間簽訂的拆遷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有關拆遷協議無效;
(3)就拆遷補償事宜與出租人、拆遷人進行協商並簽訂拆遷協議;
(4)對經協商不能達成拆遷協議的事宜,可以請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
(5)對拆遷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6)對拆遷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7)對拆遷人未能依照法律規定拆遷的,承租人有權利要求拆遷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8)對強制拆遷的決定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
(9)其他承租人應當享有的權利。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