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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徵地補償不滿意的要如何辦?

補償標準 閲讀(1.19W)
對被徵地補償不滿意的要如何辦?
律師解析:對被徵地補償不滿意的可以申請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來進行協調,如果是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地的省級人民政府來進行裁決。
1.一般情況下,如果對徵地補償不滿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協調。
2.如果協調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裁決。
3.如果是非正常徵地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資料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
4.對土地徵收補償不滿,現階段農民可運用土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機制,解決土地補償標準爭議。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