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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税:(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二)避孕藥品和用具;(三)古舊圖書;(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税的免税、減税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税、減税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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