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三方協議增值税抵扣符合法律規定嗎

合同糾紛 閲讀(2.81W)

一、三方協議增值税抵扣符合法律規定嗎?

三方協議增值税抵扣符合法律規定嗎

在業務真實發生前提下的三方協議增值税進項税應當予以抵扣。當然,目前有税務機關已承認三方協議的效力。所以建議納税人簽訂三方協議時首先諮詢當地税務機關,確定其是否承認三方協議的效力。在現行的實務操作中,眾多企業已選擇簽訂三方協議,實現債權債務的轉移。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税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納税人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税額,否則不予抵扣。

三方抵款協議是為清償債權債務關係而簽訂的,此項行為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國税發文件立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企業整個過程業務真實發生,並未偷税漏税,增值税鏈條並未間斷,此進項税額應該予以抵扣。

其次,三方轉賬屬於企業正常的債權債務清償方式,實質上最終收款方與增值税專用發票上開具的收款單位是一致的,三方抵款協議下,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抵扣實質上並不違背相關法規。

再次,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對外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

1.納税人向受票方納税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應税勞務、應税服務;

2.納税人向受票方納税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税勞務或者應税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税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税人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税勞務或者應税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税專用發票是納税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因此,受票方納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税扣税憑證抵扣進項税額。

二、土地租賃費增值税税率

營改增以後不動產租賃的税率是11%。《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不動產租賃一般納税人(年應交納增值税服務達到:500萬元〈含500萬〉)適用]。小規模納税人則適用3%的徵收率。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增值税税率:

(一)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税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税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税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税行為,税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税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對三方協議增值税抵扣符合法律規定嗎的相關解釋。土地租賃費增值税税率為11%,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需要繳納的税款税率為11%。正常情況下,納税人如果沒有適用其他規定的條件,一般需要繳納的税款税率為6%.